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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出借微博账号,要为他人的侵权言论担责吗?

来源:《法庭内外》 日期:2024年08月19日 浏览量:7713

【基本案情】小张在微博实名注册了一个账号,随后将账号交给自己公司打理。某天,网上的吃瓜群众发现有一个微博账号发布了“小周曾经婚内出轨”“小周污蔑前夫家暴”“前夫为小周背黑锅”等文章,这些文章均发表在小张个人实名认证的微博账号内。听到消息的小周看到上述几篇文章后,随即向人民法院提起了名誉权侵权诉讼,将小张和微博平台一并诉至人民法院。小周认为,小张发布的言论已经严重侵犯其名誉权,对其造成了不可挽回的重大影响,要求网络平台经营者删除涉案言论,小张在网络平台中赔礼道歉,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及维权的合理费用。小张对涉案账号为自己注册和认证均予以认可,但拒绝承担赔偿责任,表示自己的账号是交给自己所在的公司运营,涉案文章与自己没有关系,自己没有侵权。

【法院裁判】一审法院认为,小张微博账号发布的涉案文章已构成对小周名誉权的侵犯,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审法院判决小张向小周赔礼道歉,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律师费及公证费等损失。小张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网络用户已知他人利用本人自媒体账户,使用本人名义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与直接实施侵权行为人构成共同侵权,就侵权法律后果承担连带责任,退一步讲,即便小张所称涉案文章并非其发布属实,但其作为账号实名注册人,在合理期间内未及时采取澄清、删除等必要措施,视为放任侵害结果的发生,应当与行为人共同承担侵权责任。二审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网络侵权案件中,被诉的自媒体账户注册人或实名认证人常称自己将账户出借或者交与他人使用,以自己并非侵权文章发布人来抗辩免除责任。本案的启示意义在于自媒体账户注册人或实名认证人应当妥善保管个人账户,不得将其交与他人使用,自己不再使用时,应当及时注销,避免因放任他人违法使用账户而产生不必要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