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张某驾驶车辆在小区停车场倒车时,车辆尾部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造成对方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张某下车查看发现被撞车辆上没有车主的联系方式,就只是主动告诉小区保安发生事故,但没有留下自己的联系方式,随后便驾驶车辆离开现场。三天后,被撞车辆的车主藏某报警称自己的车辆被剐蹭,并前往北京大兴区交通支队提供陈述材料及小区监控视频,大兴交通支队于当日通知张某接受处理,并对其进行询问调查。经调查,大兴交通支队认定张某实施了造成致人轻微伤或者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但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张某罚款1800元、驾驶证记6分的处罚,张某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裁判】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在发生事故后,并未立即报警并等待处理,而是驾车离开事故现场,且在事故发生现场没有留下自己的联系方式、没有主动与对方车主联系,在主观上具有逃避承担法律责任的可能性,具有可归责性。张某主张自己不知晓交通道路安全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在对方车主联系自己时并未逃避赔偿责任,因此不构成逃逸的意见,缺乏合理性和正当性,法院不予采信。大兴交通支队对张某的处罚符合相关规定,故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张某收到判决后未提起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第1款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因此,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人负有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迅速报警的义务。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这是驾驶人的法定义务,与驾驶人对交通事故发生是否有责无关。同时,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查清事故原因、准确判定责任,也是驾驶人的法定义务,如擅自离开事故现场,很可能被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