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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商家不能用格式条款限制消费者退货的权利

来源:《法庭内外》 日期:2024年08月19日 浏览量:7211

【基本案情】A公司系B公司运营的电子商城的入驻商家,李某在A公司运营的店铺下单购买手机一部,李某收到货后,打开手机包装盒最外层的透明塑料膜后,发现手机屏幕尺寸过小,不能满足工作及日常使用要求。当天递交了订单退货退款申请,商城同意退货退款,同意退货页面写明了商家提供的退货地址。几日后,A公司告知李某手机盒外包装透明膜已开拆故拒收,李某接到快递员退件电话后亦拒收退回的手机。随后李某起诉A公司及B公司退还手机货款。A公司认为,在涉案商品网页展示界面标注有“温馨提示:支持7天无理由退货(拆封后不支持)”“售后服务说明”显示有“因包装特殊,包装拆开后不支持7天无理由退换货”。案涉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李某申请7天无理由退货,应按合同约定不影响案涉手机二次销售,经当场验货产品外包装损坏无法复原,其按照售后政策拒收合法合理。

【法院裁判】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96条和第497条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本案中,A公司在涉案商品网页展示界面标注有“温馨提示:支持7天无理由退货(拆封后不支持)”“售后服务说明”显示有“因包装特殊,包装拆开后不支持7天无理由退换货”,该条款是A公司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李某协商的条款,应属于格式条款。该条款称“包装特殊”,拆封后不支持7天无理由退货,A公司未明确说明拆封的包装具体指向内容,李某拆封的是包装盒最外层的透明塑料膜,且如不允许李某拆此塑料膜无法查验手机情况,故就本案具体情况来看,该条款不合理地限制了消费者验货的权利和7天无理由退货的权利,应属无效。李某要求退货符合法律规定,法院支持李某要求A公司退还货款的请求。

在信息网络买卖合同中,商家不得以设置格式条款的方式不合理地限制消费者验货和7日无理由退货的权利。除特殊商品外,消费者因检查商品的必要对商品进行拆封查验,只要不影响商品完好,就依法享有7天无理由退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