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赵某将其所在微信群内有关黄某的一篇“微信笔记”及部分群聊记录发给了张某。随后,张某发布朋友圈并评论“要瓜找我”“特别带劲”“盗图姐不敢盗脸改盗日常啦”等言论。在其发布上述朋友圈后,高某询问情况,张某遂将具有贬损性的言论及涉案微信笔记发给高某,并表示可以发给其他人。高某随后将上述内容发给刘某。以上5名人员是同校学生。黄某认为张某转发、散布上述笔记和视频的行为贬损其人格、损害其名誉,对其身心健康和精神状态造成了严重伤害,严重影响了学习和生活,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张某认为自己是在涉案微信笔记已经公开流传后转发给两位同学的,仅是在收到该文件后复述了文本中的部分内容,不构成对黄某的侵权,真正侵权人应该是书写笔记及最先转发的人。
【法院裁判】一审法院认为,张某向高某转发不雅视频和微信笔记、群聊记录等,影射不雅视频中的人物是黄某,且微信笔记中使用贬损性言论形容黄某,考虑到网络传播的便利、广泛、快捷等特点,张某的行为极易造成涉案内容在双方所在的共同学生群体中扩散,对黄某产生负面影响并造成其在特定环境中的社会评价降低。张某的行为构成对黄某名誉权侵权。一审判决张某向黄某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黄某精神损失及合理支出。张某不服一审判决并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本案中张某发布不实言论和未经证实的不雅视频并大肆传播的行为属于典型的利用互联网实施的学生欺凌事件。在网络侵权案件中,转载者具有信息核实义务,转载者虽不是文章的原创作者,但亦应承担相应的审核义务,当转载信息包含对他人人身攻击和侮辱性言辞,转载者一定要审慎,不能道听途说,以讹传讹。如果转载者明知转载的信息虚假,或者对这种负面信息的真实与否漠不关心,导致他人受伤害的,则会被认为具有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故意或重大过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