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 | 教育培训机构停业,赠送课时也须退费

来源:《法庭内外》 日期:2024年08月19日 浏览量:5116

【基本案情】王女士与某教育培训机构签订了《培训合同》,双方约定:王女士购买绘画培训课时为120节,总费用36000元,同时赠送课时15节,赠送课时需要在正式课程上完后才能使用,且赠送课时不予退费。合同签订后,王女士支付了全部课时费,但该教育培训机构却在中途停止营业,王女士尚余正式课时43节、赠送课时15节未消费,双方就退费事宜未能协商一致。王女士将该教育培训机构诉至法院,要求其退还含赠送课时在内的58节课时的费用。某教育培训机构对王某剩余课时数予以认可,但不同意退还赠送课时的费用,认为应按照“总费用除以正式课时数”计算课时单价,同意按上述课时单价退还剩余43节正式课时费。

【法院裁判】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王女士与被告某教育培训机构成立教育培训合同关系,原告依约支付合同价款后,被告却因自身原因停止经营,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构成根本性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解除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并主张退还剩余课时的费用。关于赠送课时是否应退还,合同中未有明显证据表明赠送课时与所报课时存在本质差异,因被告无法继续履行合同退费,应以包含赠送课时在内的全部剩余课时为基数计算退费金额,即退费金额=实缴金额÷总课时(正式课时数+赠送课时数)×剩余总课时。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退还王女士课时费15466.86元。

在此类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中,关于退费的合同条款一般为教育培训机构事先拟定、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格式条款。一旦双方就退费问题进入诉讼,培训机构以合同约定“赠课不予退费”为由拒绝退还赠课费用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在此提示广大消费者,在选择预付费模式签订教育培训合同时,应选择信誉良好的教育培训机构,认真审查合同条款,保留所有与教育培训服务有关的证据,发生纠纷时依法合理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