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22年6月2日,牛某驾驶机动车与驾驶电动车的王某相刮撞,导致王某受伤。事故经当地公安交通支队认定,牛某负全部责任,王某无责。事故发生后,王某前往医院就诊,被诊断为不完全流产,于6月11日出院,实际住院9天。王某住院期间,牛某垫付费用3000元。另查明,牛某驾驶的事故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有机动车强制保险及商业三者险300万元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因无法与牛某、保险公司就损害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王某诉至法院。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王某主张牛某与保险公司共同赔偿6万元,理由如下:第一,因本次交通事故导致直接流产,其年龄已超过40周岁,此次流产对夫妻关系造成很大影响;第二,术后身体恢复至少需要两年时间,考虑到年龄因素再次怀孕的概率更低。故认为本次事故导致的流产对其身心造成巨大伤害,据此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6万元。保险公司认为王某未构成伤残等级且未留有后遗症,对今后生活未造成严重影响,不同意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裁判】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次交通事故导致王某不完全流产,虽未构成伤残等级,但考虑事故发生时王某系高龄产妇,与再婚丈夫尚未生育子女,此次怀孕系再婚5年内首次怀孕,且进行手术致使身体恢复需要较长时间,今后再次怀孕的概率降低。即使再次怀孕在其本身系高龄产妇的情况下怀孕承受的风险增加,故本次事故导致流产致使王某身体、精神遭受巨大伤害,对其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予以支持,具体数额结合损害后果、侵权人过错程度、经济能力等因素酌情认定为4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83条第1款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孕妇作为特殊受害人,因交通事故遭受流产,虽未造成孕妇本人伤残或者死亡,但因肇事方的侵权行为造成孕妇流产,已经侵害了孕妇所享有的保护胎儿正常发育和出生的权利,使其在精神上造成极大痛苦,出于对孕妇及胎儿的保护,对其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