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甲乙为夫妻关系,育有一子二女,分别为长子、长女、次女。甲乙先后去世,此后三个子女对登记在甲名下的房屋产生继承争议。审理期间,各方均认可房屋是甲乙的夫妻共同财产。长女、次女主张涉及甲的房屋份额部分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涉及乙的房屋份额部分应按照遗嘱继承处理,并向法院提交了一张打印遗嘱及被继承人乙宣读打印遗嘱内容的录像。该打印遗嘱内容记载立遗嘱人为乙,对属于乙的房产份额由长女、次女各继承五分之二,长子继承五分之一。长子认为该打印遗嘱没有见证人在场签字,立遗嘱的录像过程也没有见证人在场,故主张房屋应按法定继承处理。经询问,长女、次女表示不清楚该遗嘱是谁打印的,而是乙交与长女、次女的;长子则表示乙不会使用电脑打印。
【法院裁判】法院认为,首先,根据《民法典》第1136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结合本案,未有证据证明打印遗嘱时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故该打印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遗嘱形式,应视为无效遗嘱。其次,根据《民法典》第1137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而长女、次女提交的录像中,全程只出现乙一人宣读并签署遗嘱的影像,并未有其他人在场见证,故该录音录像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遗嘱形式,应视为无效遗嘱。故法院认定涉案房屋应由长子、长女、次女共同继承所有,判决登记在甲名下的房屋由三人各继承三分之一份额。
民法典顺应时代要求,将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两种新型遗嘱形式新增为法律认可的遗嘱形式,同时明确了具体要求。老人在订立遗嘱时,要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宜的遗嘱形式,依法严格订立遗嘱,确保自己的真实意愿能够通过遗嘱合法有效体现。